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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應當附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一、水影響評價的由來
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府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的辦法》(京政辦函[2013]86號),此辦法將“水影響評價審查由現行的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置環節,調整為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并聯辦理”。根據北京市水務局《關于落實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流程涉水行政審批事項試點指導方案》及《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指南(試行),項目水影響評價報告包含“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三個部分。
為落實市審改辦、市規委《關于改進土地儲備項目和土地公開交易項目相關工作的意見》(京審改辦函[2014]4號》,2014年9月11日,市水務局出臺了《市水務局關于開展土地儲備項目和土地公開交易項目涉水事項論證工作的意見(試行)》。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水務局出臺《關于在全市推廣實施新的投資項目涉水審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水務法[2015]4號),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后水影響評價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廣實施。
二、什么是水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文件(以下簡稱“文件”)是對建設項目水資源、洪水影響、水土保持等涉水影響情況的總體描述,是對建設項目是否通過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水影響評價報告”包括水資源論證、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三個方面,作為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與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并聯辦理。
三、什么項目需要做水影響評價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編制水影響評價文件:
(一)直接從河流、水庫、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
(二)取用公共管網水(含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或者跨蓄滯洪區的;鐵路、公路、管線、河道等線性工程,衛星城(新城)、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住宅區、小城鎮、大型骨干企業、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影響防洪排澇安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