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環境影響評價與監測驗收

業務介紹     

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依據及要求

          根據《環評法》第17條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必備內容:

  • (一)建設項目概況;

  •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審核相關規定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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